甲 方:即“您”(商户)
乙 方:上海汇付支付有限公司
本《斗拱平台综合支付服务协议》由以上双方于上海市徐汇区签订。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相关争议,否则,应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斗拱平台综合支付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乙方与所有使用斗拱平台综合支付服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用户、企业用户等,即“您”)签订。
在接受本协议期之前,请您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进行本次注册操作的个人(您)应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您应当已经取得了甲方的合法授权,您的操作及行为代表甲方之真实意愿,即视为甲方的操作及行为。如您不符合上述要求应立即停止操作。
您通过网络页面以勾选形式确认、同意或注册后、或实际使用了乙方服务即表示双方已达成本协议。您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若您不同意本协议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含义,应当立即停止后续操作,并与乙方及时取得联系,对于已经实际开展的双方合作,乙方将予以暂停,已经签署的相关产品合作协议视为中止。本协议的签署时间以斗拱平台记录为准。
您同意,乙方有权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修改,但应当通过本界面以书面形式通知您;若您在乙方通知协议内容变更后继续与乙方展开合作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含义,应当立即停止后续操作,并与乙方及时取得联系,对于已经实际开展的双方合作,乙方将予以暂停,已经签署的相关产品合作协议视为中止。
甲方知悉,如甲乙双方已经签署本协议,但甲方在斗拱平台实际申请准入过程中,经乙方判断不满足准入条件的,则本协议自动中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选择开通特定项业务,但经乙方判断不满足开通特定项业务条件的,则乙方有权不为甲方开通该项业务且不视为乙方违约。
您确认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您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您自愿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一经签署长期有效。如乙方不再运营斗拱综合平台,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斗拱平台综合支付服务协议》协议正文)
鉴于:
甲方为有斗拱平台综合支付服务的需求、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
乙方为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支付业务许可证》,专业从事银行卡收单及网络支付等综合支付业务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 斗拱平台:为甲方提供支付相关解决方案的服务,包括提供快速 API 接入服务、赋予灵活的商户进件、定价模式、结算规则及数据管理能力,并保障此过程中产生的支付风险与合规问题,帮助乙方完成其产品与支付整合的完善服务。斗拱平台官方网站:https://paas.huifu.com/。
2. 斗拱平台综合支付服务:指甲方作为乙方特约商户,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乙方通过斗拱平台向甲方提供的融合银行卡收单支付及网络支付等多个支付渠道的支付服务产品。
3. 特约商户:指与收单机构(本协议特指乙方)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本协议特指甲方)。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4. 银行卡收单:指乙方按本协议银行卡收单条款约定,甲方作为乙方的实体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客户达成交易后,乙方作为收单机构为甲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乙方在人民银行许可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线下银行卡收单服务。如甲方申请开通涉乙方未被许可地区的相关服务,甲方同意可由乙方合作的持牌机构提供服务,由该持牌机构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进行结算,后续相关资金清分甲方授权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资金代付(该资金代付包括分账、余额支付、转账、代发等相关产品功能)。
5. 网络支付:指甲方基于与客户的交易约定,乙方按照本协议网络支付条款的约定,甲方作为乙方的网络特约商户,依托互联网远程向乙方发起支付指令,乙方为甲方提供收款或付款等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6. 交易:指甲方经营的实体或网络特约商户依法进行的货物或服务贸易。
7. 甲方用户:指通过甲方经营的实体或网络特约商户购买甲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甲方的其他交易对手。
8. 持卡人: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通常为“甲方用户”。
9. 受理终端:是指布放在特约商户经营场所,用以与持卡人交互,实现甲方收款信息向乙方传输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受理终端机具、台牌、扫码枪等。
10. 调单:指因持卡人或发卡机构对已经被清算的交易有疑问,在规定时间内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本协议项下即乙方,下同)提出调阅交易单据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确认消费,或进行责任划分。调单时限期满180天(即自交易发生之日起算180天),满足退单条件的交易,发卡机构可能退单。
11. 退单:指发卡机构由于对收单机构请款交易的拒绝或对原始交易的疑问而向收单机构提出的拒绝付款,包括一次退单和二次退单。二次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收单机构提交的消费类再请款交易有异议而向收单机构再次提出的拒绝付款。
12. 先行赔付:是指在约定的赔付时效内,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本协议特指乙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由商业银行或其委托的支付机构对客户进行资金赔付的行为。
13. 异常交易:指甲方使用乙方支付服务或在使用乙方支付服务中所发生的以下任意一种交易或行为:
(1)虚假申请:以虚假、陈旧、不实的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规避乙方的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和商户资质审核措施,向乙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泄漏账户及交易信息:甲方违反信息保密义务, 致使客户银行卡账户信息、交易信息泄露或产生泄露风险的;
(3)套现(积分): 甲方自身或与他人共谋,以虚假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积分);
(4)洗单:甲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甲方进行交易,假冒甲方的交易与乙方清算;
(5)盗刷:假冒真实持卡人身份或更改银行卡信息后进行欺诈交易,包括变更账户信息后交易、手输卡号交易或非面对面交易;
(6)恶意倒闭:甲方接受持卡人(客户)银行卡(账户)支付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他方承担退单损失;
(7)恶意拒付:包括但不限于商户与持卡人合谋,或商户未能有效管理甲方公众号,被持卡人利用进行恶意拒付的行为;
(8)经营不善:甲方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已经停业、破产;甲方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法被国家机关查处;
(9)其他:其他违反监管机构、各发卡组织、各清算机构、各商业银行关于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14. 监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甲方注册地或经营所在地、交易发生地就本协议相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或非国家机关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15. T日:即交易发生日;T+1日,即交易发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上均以中国北京时间为准。
16. D日:即自然日;D+1日,即交易发生的下一个自然日。
17. 乙方损失:本协议项下指因甲方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异常交易产生的乙方向持卡人先行赔付、乙方受银联追偿性清算、监管机构处罚、发卡行退单等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通用条款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条件,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或备案,并遵守以下经营义务:
(1)甲方应制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业务流程,在接受客户交易请求前与客户明确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并向客户明确退货政策、客户投诉渠道以及异常交易处理流程。上述内容均应通过甲方经营实体或经营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告知客户;
(2)甲方收到成功收款信息后,应及时向客户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如甲方未能按约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及时退款并确保资金原路退回。
(3)甲方负责及时处理因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瑕疵、网站信息或内容虚假等造成的投诉、退货等客户纠纷,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赔偿。
(4)甲方如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包括APP、小程序、快应用)的主办者,应依法完成备案。乙方发现甲方存在未备案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乙方保留中止或终止与甲方合作的权利。
2.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通相关支付服务功能时,应向乙方如实提供相关企业资质材料、品牌介绍信息、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证明,并授权乙方有权基于业务管理之需要对甲方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与核实。甲方应保证上述提交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甲方承担因资料虚假、不准确、不真实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如甲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变更、甲方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业务对接人变更等,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依据乙方要求配合完成变更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如因甲方提交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一经发现,乙方有权随时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各项服务,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3. 如甲方于斗拱平台申请任何账号(包括管理员账号、操作员账号等任何账号),甲方对账号具有管理义务。甲方应当保证申请的任何账号由其现时有效的授权人进行操作,甲方对所有操作自行承担后果。且甲方承担因自身对账号保管及管理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4. 甲方应承诺发起的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实施套现、虚假交易、洗钱、欺诈、非法融资、恐怖融资等行为,并应配合乙方进行风险调查。为防控交易风险,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处理风险事件、调查可疑交易,如:在合理期限前提供相关交易信息、辅助材料及情况说明等相关内容(交易信息至少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商品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类型和渠道等)。乙方有权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套现、虚假交易、洗钱、欺诈、非法融资、恐怖融资、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发生时,及时采取调查核实、随时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支付服务或调整用户支付限额、延迟结算等措施。
5. 乙方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付款方信息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若乙方发现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甲方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如乙方发现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等情况,乙方有权根据法规政策的要求立即向公安机关等相关司法机关报告。若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及银行卡清算机构所建立的黑名单内的,则乙方有权经核实后于10日内予以清退。
6. 如甲方是经其他第三方服务商或推荐方推荐与乙方开展合作的,则甲方授权该第三方服务商或推荐方有权从乙方查询甲方的交易数据。甲方知悉并同意该第三方服务商或推荐方有权调整甲方的交易服务费价格,如因该第三方服务商或推荐方原因导致的价格纠纷,甲方应当与其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7. 甲方应妥善保管交易产生的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号、客户名称、身份证件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内容、电子凭证、签购单或email签收回复(如有)等),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如因甲方保管不善或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的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发生持卡人否认交易或拒付、监管机构的检查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形,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提供相关交易记录或凭证,自乙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
8. 若因异常交易导致乙方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处罚或先行赔付等,甲方应当向乙方赔偿损失,同时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9. 甲方有权通过乙方进行交易情况查询,在查询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可联系乙方解决。若甲方对乙方的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乙方书面提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询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0. 甲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银联、支付清算协会及国家或行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如《银联卡收单机构账户信息安全管理标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截取持卡人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CVV2等),不得代持卡人发出任何指令。否则,甲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乙方并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
11. 甲方应持续遵守银联发布的《银联卡支付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并应承担支付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因甲方违反《银联卡支付信息安全管理标准》的约定而造成乙方、银联或其他第三方任何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2. 发生支付信息泄漏事件后,甲方应配合乙方、监管部门或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的第三方专业化检测机构开展泄漏原因及范围调查。
13. 甲方不得对乙方的服务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上述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乙方服务系统的原有功能。
14. 甲方不得把乙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安全协议及证书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出租、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伪造成自己的交易与乙方结算。双方终止合作后,甲方应及时销毁乙方提供的所有技术文档,不得擅自利用或转交任何其他第三方。
15.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合理使用网络支付接口,保证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及交易类型内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不得违规挪用。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需于甲方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保持一致。
16. 甲方需遵循乙方制定的网络支付接口风险管理措施,包括网络支付接口的审批、使用、变更、撤销等操作流程。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交易情况对网络支付接口实施包括限额控制在内等各项交易风险管理措施。
17. 甲方保证依法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网络支付接口从事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立即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非法交易行为,如洗钱、套现、涉赌、诈骗等行为;
(2)利用用户银行卡账户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或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的交易行为;
(3)使用盗窃、伪造的银行卡账户交易;
(4)甲方违反保密条款,将用户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使用;
(5)违规挪用网络支付接口;
(6)利用网络支付接口从事违法违规用途,如经营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销售法律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提供非法服务等;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8. 甲方承诺甲方在斗拱控台或通过接口传输的支付信息,均为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乙方仅凭该支付指令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支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资金结算及退款服务),甲方应对该支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通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技术服务方向斗拱平台传输的支付指令,甲方应确保支付指令均经甲方或甲方用户授权,甲方承诺对该类支付指令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19. 甲方知悉乙方有权在提供支付服务时进行身份认证及交易验证,甲方授权乙方依法收集、使用其身份信息及交易验证要素,由于身份认证或交易验证不通过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支付服务。甲方授权乙方向合作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如: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征信机构等)提供甲方的身份信息以满足银行开户或交易验证的要求。身份信息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及相关证明资料:自然人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20. 非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转让或转委托。
21.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反洗钱工作以及银行、公安部门对交易的调查,并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详细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客户具体身份信息及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等。
22. 甲方不得将乙方向其收取的支付服务费用转嫁给客户。
23. 甲方同意按监管规定,合法合规管理受理终端,例如不得擅自移机改变受理终端布放地址。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商业银行的支付信息交换、资金结算及退款服务,完成相应付款或退款功能,乙方有权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或清算机构或银行合作情况调整所支持的银行卡,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2. 乙方应确保甲方账户资金、交易资金的安全存放和准确及时划转,但不应视为乙方对甲方或甲方用户所经营业务本身或其他相关行为或任何参与主体提供任何形式的承诺或保证或担保。
3. 乙方可拒绝支付或追索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款项。
4. 乙方发现或认为甲方存在异常交易的,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立即解除本协议,同时终止甲方的银行卡交易、收回布放在甲方的受理终端与交易凭证、暂停或暂缓结算交易款、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所有的交易材料证明,并对其他必要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乙方亦有权利向相关银行、清算机构、发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协会和各司法机关报告甲方的行为。因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扣除甲方待结算交易资金、甲方支付赔偿金等。
5. 乙方有权纠正因系统故障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处理错误;如该错误导致甲方款项实收金额大于应收金额,甲方应根据乙方向甲方发出的有关纠错通知的具体要求返还多收的款项或进行其他操作;乙方也有权从甲方的专属账户中扣回多收的款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向甲方索回;甲方因处理错误而多付或少付的款项均不计利息,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 乙方为甲方提供多功能的支付平台系统,包括网络传输加密通道,支付信息传输的软件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
7. 乙方负责自身支付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和管理,应确保该系统的安全性。
8. 乙方为甲方提供商户信息管理,以及网上交易明细、资金结算信息及退款信息查询服务。
9. 乙方为甲方及客户提供客户电话服务,负责解答甲方及其客户在使用乙方支付服务中遇到的交易查询、数据对账、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乙方投诉受理电话:400-820-2819(投诉受理时间为工作日9:00-17:30)。
10.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支付服务,并可按照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11. 如果发现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控制的特约商户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乙方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辅助材料及情况说明等相关内容以证明其行为的正常,若拒绝提供或无法证明其行为正常的,则乙方有权拒绝或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12. 若发现特约商户或其法定代表人存在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及银行卡清算机构所建立的商户黑名单内的,则乙方有权经核实后于10日内予以清退。
13. 因以下情况乙方没有成功完成甲方发出的支付指令,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向甲方发出反馈:(1)乙方接收到的支付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形;(2)持卡人的银行卡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3)持卡人银行卡状态不正常,致使无法完成支付;(4)其他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正确执行甲方支付指令。
14. 乙方有权根据银行、清算机构、支付宝、微信等上游通道、监管机构要求或乙方风险控制、业务调整要求暂停或中止提供部分功能或调整相关服务费(率),包括但不限于调整银行网关、单笔或单日累计限额或调整价格等。
15. 乙方负责受理涉及其支付系统的投诉并解决相应问题。除此以外,乙方对于甲方与其客户之间,可能发生的商业纠纷不承担责任。
三.费用与结算
1. 因交易产生的所有通讯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电话通讯费,宽带月租费,SIM卡费,手机月租费,手机网络流量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2. 斗拱平台套餐费:甲方于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进行支付。乙方向甲方交付斗拱平台登录账户及密码,甲方登录平台并成功使用任一功能的,视为套餐激活开通成功。套餐一经激活开通,套餐费不予退还。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单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乙方不退还套餐费。如出现本协议约定的续约情况,甲方应于续约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次年平台套餐费,以此类推。乙方于收到相应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发票。如甲方未及时支付平台套餐费,乙方有权立即中止全部平台服务直至甲方完成付费而不视为违约。
3. 斗拱平台一次性开通费:甲方通过接口文档自助实现接口对接的功能,乙方将相应接口文档发送至甲方指定邮箱或其他联系地址(如微信、联系人邮箱等),视为交付完毕,乙方开通服务履行完毕。甲方通过乙方平台配置开通权限的功能,则经乙方平台配置成功上线视为开通服务履行完毕。甲方于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一次性开通费。乙方于收讫相应款项后进行功能的交付或配置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发票。接口一经交付或功能权限一经开通成功,开通费不予退还。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单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乙方不退还开通费。
4.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上海汇付支付有限公司
账 号:592902546410158
银 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东方支行
5. 银行卡收单产品:甲方实体商户的客户,通过布放于甲方的乙方受理终端向甲方支付的交易资金,乙方按照约定的结算周期,在扣除支付服务费后将待结算资金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就该项交易资金的收单义务完整履行完毕。
6. 网络支付产品:甲方使用乙方网络支付接口发起支付指令,乙方按照甲方指令约定的结算周期,在扣除支付服务费后将待结算资金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就该项交易资金的收单义务完整履行完毕。
7. 甲方选择开通乙方合作银行相关业务,则甲方授权乙方将甲方待结算资金按指定的结算周期结算至其于乙方合作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8. 甲方于每月前十个工作日核对上月发生所有服务费账单。若甲方对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由甲乙双方进行重新核算后确定结算方案和结果,否则视为无异议。乙方于对账完成后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9. 银行卡及网络支付业务结算/取现规则:
(1)T+1日:乙方将T日成功交易的待结算资金,根据甲方的指令于T+1日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的服务。如未开通其他快速结算功能则默认为T+1日结算。
(2)TS:乙方将T日成功交易的待结算资金,根据甲方的指令于T日当日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的服务。
(3)D+0日:乙方将D日成功交易的待结算资金,根据甲方的指令于D日当日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的服务。
(4)D+1日:乙方将D日成功交易的待结算资金,根据甲方的指令于D+1日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的服务。
(5)DM取现:在甲方已经开通D+0日取现功能的前提下,当甲方发起D+0日取现指令时,乙方按甲方账户中的可用余额及在途资金分别计算服务费,通过合计计算甲方实际应当支付的取现服务费。即DM取现服务费=(在途资金*D+0日取现费率)+(可用余额*DM取现费率)。其中在途资金、可用余额等数据以乙方控台记录为准。
(6)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商户,乙方有权不向其提供T+1日结算以外的其他结算服务。
(7)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或者银行、监管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调整上述交易限额或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增值服务。
10. 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率以实际实收或实交费率为准。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银联/支付宝/微信政策或业务发展需求变更支付手续费率。自乙方变更完成后5日内,若甲方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同意变更手续费率。若甲方不同意变更手续费率,则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11. 所有通过和使用乙方综合支付服务进行流转、存放、取现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利息。
四.调单规则
1.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调单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在收到调单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根据调单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交易信息资料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等。
2. 甲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未能按照调单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与要求不符或甲方不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应独立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退单损失等),且乙方有权从甲方次日或此后的交易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或要求甲方交纳调单金额相应款项等相应处理。
3. 为配合乙方调单需求,甲方指定的相应联系人为调单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当调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否则,如发生紧急风险状况而乙方无法与调单联系人取得联系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在甲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甲方处于可联系状态,否则,乙方可以暂停结算等相应服务。待甲方与乙方恢复联系并查明相关情况后乙方应及时提供恢复结算等相应服务。
五.保密条款
1. 甲乙双方(包括各自的经营管理人员和雇佣人员)中的任何一方均应对双方的合作内容等一切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提供、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其使用,不得将前述信息、数据、资料使用于本合约内容以外其他任何用途。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 甲乙双方往来文件、商户数据及传递的信息,应维持高度机密性,未得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或交予第三方使用,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此保密义务。
3. 甲乙双方需加强个人金融信息管理的权限设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乙方或甲方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义务,在收集、保存、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要求配备完善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等环节中不被泄露。
4. 甲方应遵守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不得发生篡改、违法使用客户个人金融信息行为;采取物理隔离、防火墙等措施加强技术防范,杜绝外部非法入侵系统窃取个人金融信息。在甲乙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后,甲方应及时销毁因业务而获得的个人金融信息。
5. 甲方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强化员工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意识,防止员工非法使用、泄露、出售个人金融信息。
六.知识产权与免责条款
1. 甲方应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属、所居住或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关义务,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应自行负责甲方自身平台的创作、开发、编辑、加工、修改、测试、运营及维护等工作,并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甲方不得利用斗拱平台从事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不得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为甲方用户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等)。
3. 斗拱平台可能会使用第三方软件或技术,若有使用,乙方保证已经获得合法授权,同时,乙方将按照相关法规或约定,通过平台对相关的协议或其他文件,进行展示。前述通过各种形式展现的相关协议或其他文件,甲方应当遵守这些要求。否则,因此带来的责任甲方应自行承担。如因本服务使用的第三方软件或技术引发的任何纠纷,由该第三方负责解决。
4. 除乙方另行说明或标识的,在斗拱平台中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知识产权均归乙方所有,乙方提供服务时所依托软件的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乙方所有。甲方仅拥有依照协议或平台规则约定合法使用本服务的权利。乙方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创造相关衍生作品或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转让、转授权该项权利等。
5. 除乙方另行说明或标识的,乙方授予甲方的斗拱平台接口、功能等使用许可有效期同本协议合作有效期。
6. 合作期间,若甲方不遵守本协议项下条款,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暂停或终止许可。在软件许可暂停或终止后,或在有期限限制的软件许可到期后,甲方需立即销毁该软件的所有拷贝或归还乙方。如甲方违反知识产权及免责条款的约定,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与甲方合作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甲方应当全额赔偿。
7. 甲方理解并同意:若由于对以下情形导致的服务中断或受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同意放弃追究乙方的责任:
(1)受到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黑客攻击的破坏;
(2)甲方或乙方的电脑软件、系统、硬件和通信线路出现故障;
(3)甲方通过非乙方授权的方式使用本服务;
(4)其他乙方无法控制或合理预见的情形。
七.反商业贿赂
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商业贿赂行为。
2. 本协议中的商业贿赂是指甲方为谋求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及其他合作的利益,甲方、甲方员工或甲方通过第三方给予乙方员工或乙方员工利害关系人的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不正当利益。
3. 乙方工作人员要求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以商业贿赂形式,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甲方可向乙方举报:举报邮箱地址为:audit@huifu.com;举报信箱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1楼网安警务室对面。
4. 如甲方违反反商业贿赂条款,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名誉及商业损失。乙方法务内审部将在乙方内部公布此等违约方名录,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名录中的单位将不再允许与乙方及其关联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
八.不可抗力
1.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指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变动、政府行为、罢工、电力、通讯系统故障或瘫痪,双方各自业务处理系统故障或瘫痪或自然灾害如地震或洪水等事件。但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5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修改、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协议。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出现违反上述条款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立即停止提供服务,同时乙方有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2.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出现违反上述条款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同时甲方有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3. 由于不可抗力及国家法律规定、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4. 合作期间内,若任一方欲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应当提前15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十.通知及送达
1.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件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地址为双方同意的通讯或送达地址。
(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 本协议首页的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法院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仲裁机构、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上述约定,也应视为送达。
2. 一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另一方。如未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各方上述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各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约告知其余各方、仲裁机构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十一.其他约定
1. 本协议之附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产品细则
一.银行卡收单产品
(一) 银行卡支付
1.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指定收银台粘贴或摆放银行卡或条码支付受理标识,不得将该受理标识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2. 持卡人提出符合交易规定的刷卡消费要求,甲方不得拒绝。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应被视同现金支付。
3. 甲方应保证签购单上信息与商户消费凭证、银行卡等信息保持一致,并根据银行要求和交易安全的需要,妥善保管持卡人签字确认的签购单及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发货凭证及乙方要求的其他交易资料)至少两年以上。签购单及消费凭证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单据。如因甲方保管不当或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4. 甲方应遵循银联的相关操作规范,并按照下述《操作指南》受理银行卡,甲方未按操作规范受理银行卡,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必须确认下列情况,并按照联网受理终端机具的信息提示进行操作:
a) 验卡:持卡人出示的银联卡应完好无损,签名条已预留签名无涂改和伪造嫌疑;信用卡应印有真正可识别的镭射防伪标识及其信用卡特征;信用卡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b) 核对卡号:联网受理终端机具显示及签购单打印的银联卡卡号应与银联卡面卡号一致。
c) 核对签名: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应与信用卡签名条预留的签名及持卡人姓名拼音相符。银行卡背面未预留签名的银行卡可拒绝受理。
d) 其他受理条件(包括密码授权、身份校验等)按照发卡银行的有关银行卡章程执行。
(2)交易单据:
a)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交易单据,本协议视为“有效交易单据”:
甲方进行的银联卡交易,应是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其所采用的所有单据必须向乙方提供;
交易单据经持卡人亲笔签名后甲方、乙方和持卡人各留存一份。甲方将存根联从交易日起,至少保留24个月;
交易单据上的任何内容均为真实的银联卡交易要素,且内容清晰不得涂改。
b) 对甲方提交的非“有效交易单据”的任何交易单据,均视为无效交易单据,乙方有权中止清算或追讨清算资金。
(3)银联卡没收处理:
a) 甲方受理银联卡出现下列情况时,有责任没收银联卡:
i联网受理终端显示为应没收的银联卡;
ii止付名单或乙方及入网成员机构向甲方指示(如申请授权时)必须收回的银联卡。
b) 银联卡已经没收,甲方必须当持卡人面立即将其明显地剪去一角,破坏磁条,并在没收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处理。
(二) 条码支付
1. 条码支付产品内嵌于甲方银行卡收单产品中,包括付款扫码(正扫支付):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收款扫码(反扫支付):收款人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乙方依据甲方应用场景的需求予以开通相应功能;支付宝JS支付:支付宝JS支付是指付款人通过扫码跳转支付宝浏览器打开H5页面唤起支付的支付方式;微信小程序支付:付款人在移动手机端微信小程序中,通过乙方提供的接口唤起付款人微信钱包进行支付;微信公众号支付:付款人通过公众号的支付页面发起支付指令,由乙方提供接口连接乙方合作机构后台完成支付。条码支付包括银联(云闪付/二维码)、支付宝、微信支付的条码支付产品。
2. 乙方有权依据自身或清算机构或合作机构或监管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对条码支付的费率及单笔、单日限额等进行调整。
二.网络支付业务产品
(一) 银行卡支付:甲方及甲方用户可使用银行卡账户中的余额进行支付,乙方将从其银行卡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通过各项功能接口完成支付指令。包括B2B网银支付、B2C网银支付、手机WAP支付、银联统一收银台等。
(二) 微信支付:1.小程序支付:甲方用户在移动手机端甲方微信小程序中,通过乙方提供的接口唤起甲方用户微信钱包进行支付。2.公众号支付:甲方用户通过甲方公众号的支付页面发起支付指令,由乙方提供接口连接乙方合作机构后台完成支付。3. 微信小程序交易结算管理:甲方如开通微信小程序支付,应自愿并同意遵守微信小程序交易结算管理规则,如下:(1)微信(指腾讯公司或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主体)向乙方清算交易资金(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在收到微信清算资金后才具备向甲方指定账户结算的条件,即乙方不予垫资),应满足如下条件:①用户主动或系统自动确认收货后(在用户点击“确认收货”或小程序商家录入发货信息后达到系统自动确认收货的时间周期)。不同发货方式对应不同的结算周期,具体以微信小程序平台《交易类小程序运营规范》为准。②甲方或甲方的微信小程序商家无未解决的纠纷投诉。(2)微信将根据《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等管理要求,对甲方在特定场景下的订单进行交付进度及状态管理;如果甲方的商户号关联了特定类目的小程序或者其他特定场景,同意乙方有权向微信提供必要的订单号、订单金额、订单时间、订单状态信息,并根据该信息及相关运营规范,微信有权对甲方的微信小程序相应订单的交易资金采取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延迟结算。(3)微信有权介入并处理甲方与用户之间的交易争议,并确认同意腾讯公司有权指令财付通从甲方的商户号项下的待结算资金中扣划相应款项至用户,以维护微信小程序的正常交易秩序,保障平台用户权益。甲方确认对财付通执行腾讯公司的前述指令无异议,如因此产生纠纷,由甲方与腾讯公司解决。(4)微信可以对小程序交易相关进行标识,并对需要进行管控的交易中被冻结订单金额将按照前述条款规则进行清结算。
(三) 快捷支付:甲方自然人用户通过乙方提供系统接口发起快捷支付指令,乙方经授权从用户指定的本人银行借记卡中扣除用户指定金额。用户首次发起快捷支付时,乙方或其合作机构将通过身份证号、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等多种方式进行支付验证。银行卡绑定验证通过后,用户发起支付指令时按照乙方要求的验证方式确认后即可完成支付。因甲方或甲方用户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网联规则或甲乙双方约定使用快捷支付功能导致的合法持卡人或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及甲方用户对其所绑定的银行账户、预留手机号等信息承担妥善保护义务,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信息泄露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及其用户自行承担。
(四) 数字人民币支付: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纸钞硬币等价。本协议合作支持数字人民币支付的运营机构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甲方最终开通支持的运营机构以乙方控台配置为准。
甲方知悉,数字人民币支付服务(包括注册开户、充值、支付等服务)实际由运营机构提供,资金经由运营机构进行转移,乙方不触及交易资金,仅参与部分技术支持。非因乙方原因引起的甲方、甲方用户及运营机构间的资金纠纷,由甲方、甲方用户及运营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因数字人民币为新型货币,其业务规则及使用方式受实际发行方的政策影响可能随时发生变化,甲方知悉并同意自行承担使用新型货币可能带来的资金风险。因实际发行方原因或甲方未能遵守实际发行方的业务规则的原因导致数字人民币支付功能开通失败、无法使用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损失,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 余额支付:甲方依据其业务性质及其与甲方用户的约定,经甲方用户授权后可通过接口形式向乙方申请开通免密余额支付功能。当甲方或甲方用户发起主动余额支付交易时,乙方不再在发起交易验证并直接根据甲方或甲方用户指令完成支付账户资金的转移。甲方充分知悉开通免密余额支付功能的交易风险,开通该功能后,非因乙方原因引起的甲方及甲方用户的交易风险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知悉并同意,如甲方及甲方用户使用本功能过程中发生支付账户盗用等资金风险问题,乙方有权立即采取限制交易、立即关停等风控措施,由此造成甲方及甲方用户损失由甲方及甲方用户自行承担。甲方应保证提交的余额支付指令基于甲方与甲方用户存在完整、合法、真实的交易合同,余额支付指令为基于此交易背景发起的支付指令,对于不具备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不符合监管机构反洗钱方面的要求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不予以执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类交易造成的乙方损失,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追偿。
(六) 补贴支付:甲方在开展营销补贴活动时,支持甲方客户发起支付时享受补贴金的支付方式。开通补贴支付功能的,如承担补贴金的主体非甲方,则该主体应当与甲方具有真实业务合作关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业务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甲方与承担补贴金的主体应当就营销补贴政策及金额达成一致,由此产生纠纷的,与乙方无关,由甲方与承担补贴金的主体自行解决。承担补贴金的主体应当在乙方开立专门用于营销补贴的专属账户,每发起一笔交易相应补贴金从该专属账户中扣收。甲方开通补贴支付功能仅限用于营销补贴活动且应当遵守乙方的风控规则,否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提供补贴支付功能。补贴支付服务费按比例收取时,以补贴金额作为基数计算服务费。
(七) 微信直连:指甲方通过聚合正反扫接口接入微信直连通道进行交易。本功能收费方式为微信收取交易服务费与乙方收取技术服务费,实收或实交的价格为交易服务费与技术服务费的总价。微信直连交易流水以微信控台生成的对账单为准。
甲方通过微信直连发生的交易结算周期根据甲方与微信的约定为准,一般情况下默认微信直连的结算周期为T+1日。甲方知悉该功能实际服务由微信提供,如因微信直连交易发生任何交易风险或法律责任,相关纠纷由甲方与微信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乙方仅提供技术支持。甲方知悉因实际服务由微信提供,乙方协助甲方向微信提供资料,协助甲方进件入驻,但甲方应当遵守微信进件入驻及风险控制要求,如微信拒绝甲方入驻、延迟甲方微信直连交易及结算、中断微信直连服务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八) 银行大额转账:指甲方及甲方用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从其付款账户划转到乙方备付金账户,并且甲方及甲方用户在资金划转时按照甲方提供的入账标识进行备注,乙方依据金额和备注标识,调账至甲方在乙方处开设的专属账户中。甲方及甲方用户未按要求完整填写备注字段的,资金无法转入乙方收款账户,所涉资金将原路退回其付款账户。甲方及甲方用户使用本项服务的,同时应当遵守本协议有关“银行卡支付”产品规则。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资金划转错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甲方用户金额、备注字段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等)所引发的争议、纠纷和投诉等,甲方应当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并负责解决,与乙方无涉。如因此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赔偿。
乙方备付金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上海汇付支付有限公司-备付金账户
开户名称:上海汇付支付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15500687
(九) 分账:乙方根据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分账发起方向乙方传输的指令,凭专属账户余额资金,直接将待结算资金部分划付至甲方的账户,部分划付至分账接受方(如:供应商、平台、个人等)的账户。
1. 本协议下,甲方凭其自身或甲方委托的技术服务方的系统/平台(下简称“业务系统”)向斗拱平台发送向与甲方交易对手的分账指令,乙方按指令完成资金划拨。
2. 甲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分账功能时,通过业务系统提交资质材料、电子支付及交易等信息。甲方授权乙方向支付清算机构提供交易所必需的必要信息,
3. 本协议下甲方通过业务系统发出的任何交易指令、交易信息及向乙方提供服务有关的资料等均视为甲方发出,甲方应对此承担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4. 本协议项下,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支付指令为不可撤销的付款指示,且每笔分账申请只能对应一次成功的支付指令。甲方使用乙方的分账功能时,应确保自身通过业务系统发出的支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按甲方的支付指令完成操作后,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甲方用户提供的支付指令不合法、不真实、无效或不准确等因素造成的资金风险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5. 甲方承诺对所提供的甲方用户的账户信息及支付金额的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信息不准确(包括但不限于错误、重复、缺失等)导致的延迟或错误入账的风险责任。
6. 甲方应保证提交的分账指令基于甲方与甲方用户存在完整、合法、真实的分账款交易合同,分账指令为基于此交易背景发起的支付指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先行提供相关收付款人的交易合同,对于不具备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不符合监管机构反洗钱方面的要求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不予以执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类交易造成的乙方损失,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追偿。
7. 乙方仅为甲方与甲方用户之间提供特定用途的资金分账功能,甲方与甲方用户之间可能发生的各种商务纠纷由甲方及其甲方用户自行解决。
8. 甲方对本协议项下的分账款项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分账功能从事公款私存、套取现金、替代性汇款、贪污贿赂、逃税、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
9. 甲方承诺通过乙方分账功能支付的分账款项仅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审核资料指定的场景。
10. 甲方应配合乙方反洗钱工作,根据乙方要求提供证明付款用途真实、合法的相关材料。
11. 当甲方发生下列任何行为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改正,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甲方追偿相应的损失:
(1)利用乙方分账功能从事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活动的;
(2)诋毁或损害乙方分账系统声誉的;
(3)分账款项的真实用途与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用途不符的;
12. 乙方有权根据对甲方的风险评估及交易管理需要,对甲方的分账比例和分账接收方数量进行限制和调整。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及自身需要调整分账功能并采取相应风控措施,同时有权基于风控管理要求,审核甲方使用分账功能的合法合规性,并要求甲方及时提供相关核实资料。
13. 甲方承诺,本协议合作下,乙方有权根据风控政策配置甲方的分账比例区间,如发生甲方分账比例与乙方风控配置的分账比例区间不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乙方的风控调查、出具合理性说明等,且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相应风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额度、延迟结算、暂停支付服务等。
14. 甲方确认,在使用分账功能时,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甲方自行承担该义务。
15. 甲方确认,乙方只是执行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分账发起方的资金划付和扣划指令,无义务向甲方核实该划付和扣划指令的合法有效性,也无义务向分账接收方验证该划付和扣划指令的有效性。若因甲方使用分账功能导致甲方或分账接收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和分账接收方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16. 因甲方违反本条上述约定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7. 垫资退款:(1)甲方申请开通垫资退款功能,即当甲方发生退款且该笔交易发生时存在分账给其他第三方的情形,则该笔交易分账给第三方的资金由甲方补足以完成全额退款。甲方有权选择为全部或者部分被分账或第三方补足退款资金,但甲方知悉,如因被分账或第三方余额不足且甲方未补足的,将导致整笔退款失败,因退款失败导致的客户投诉、资金损失等风险应当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2)如退款指令由甲方发出,则甲方应保证退款指令的真实、准确、完整。如退款指令由甲方合作的技术服务方发出,则因甲方合作的技术服务方发出的退款指令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的风险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甲方应当与技术服务方就退款金额及方式达成协商一致。非因乙方原因,甲方与技术服务方之间因垫资退款功能产生的资金纠纷由其两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责任。(3)发生退款的,甲方应保证有足够的退款资金供乙方按甲方或甲方技术服务方的交易指令退款。如果退款资金不足的,乙方有权从甲方的其他交易资金中扣除等额金额用于退款,或者甲方另行向乙方指定账户付款用于退款。甲方既无交易资金供乙方扣除,亦未向乙方指定账户付款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或甲方技术服务方的退款指令。
(十) 取现/结算:甲方可将专属账户记录的余额结算资金转出至经乙方身份核验绑定的同名银行卡账户(本协议项下仅限借记卡),该银行卡账户应为甲方合法持有。甲方应妥善保存银行卡账户、预留手机号等信息,自行承担因自身对账号和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开通取现功能的,同时支持自动结算。即无需甲方手动发起指令,乙方即根据甲方选择的取现周期进行资金结算。
(十一) 附加功能
1. 全支付托管:全托管支付依托乙方斗拱平台与组件拼装技术能力,甲方无需开发代码即实现在线销售及收款能力。乙方提供整套的页面配置功能和完整的支付页面,并通过分享链接或者嵌入到甲方的系统中完成收款。
2. 半支付托管:通过拖拽组件搭建支付托管框架,以链接或传参形式变更托管页组件内容,解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收款需求。
3. 账单支付:支持便捷的创建账单,并通过简单账单推送实现快速收款的功能。账单支付支持自定义账单支付周期,并对账单查询、对账以及数据分析后的图表展示。同时,账单支付支持简单的创建订阅套餐的方式,整合入甲方系统,提供多种套餐能力,同时满足多种支付方式需求。
4. 自定义结算: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为甲方配置指定时间段批次进行结算,具体以乙方控台最终配置为准。
5. 定时结算: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为甲方配置指定时间截点批次进行结算,具体以乙方控台最终配置为准。
6. 支付服务费外扣:如甲方选择开通服务费外扣,则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所产生的服务费由甲方所属服务商承担。甲方知悉,甲方每发生一笔有效交易,相应支付服务费将从甲方所属服务商指定服务费账户中扣除。如甲方所属服务商指定服务费账户中余额不足,乙方有权将服务费收取方式自动切换为实时从交易资金中扣除且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或者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提供支付服务直至甲方所属服务商完成服务费账户充值后恢复而不视为违约。甲方未支付的支付服务费,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
7. 支付服务费后收:如甲方选择支付服务费后收,则双方按月结算支付服务费,乙方不再从交易资金中直接扣收。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或未足额支付服务费,乙方有权将服务费收取方式自动切换为实时从交易资金中扣除且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或者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提供支付服务直至甲方所属服务商完成服务费账户充值后恢复而不视为违约。甲方未支付的支付服务费,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
(十二) 若发卡行或乙方要求甲方必须在相关方履行相关义务后(例如签订书面分期付款协议等)才能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甲方必须按照发卡行或乙方要求进行操作。如甲方违反此规定造成乙方或发卡行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发卡行或清算机构的合理拒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否认交易等)的交易风险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依据本协议确定的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第四条 银行手续费营销活动
一、 甲方知悉:若甲方同意参加乙方合作银行的手续费减免或补贴活动,乙方将协助甲方报名参加前述活动(活动的具体内容以银行的政策为准)并向甲方提供一定的运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报名参加合作银行的手续费补贴活动、解答活动相关问题咨询、发放银行手续费补贴(具体时间由乙方根据银行的政策制定)等。
二、 运营服务费的收费标准=银行的手续费补贴金额*一定比例。本协议中的一定比例特指:6%。若一定比例有所调整,甲乙双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三、 运营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乙方在银行提供的手续费补贴金额中直接扣除运营服务费。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
四、 甲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所有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贴金额、运营服务费金额,均以乙方数据为准。
五、 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若甲方存在违反银行手续费补贴的任意情形(如:乙方在收到银行支付的手续费补贴前先行垫付,但后续甲方不满足银行的手续费补贴情况),乙方有权从甲方的待结算资金中扣回甲方已减免的手续费或要求甲方主动退回已减免的手续费。
六、 甲方知悉:若手续费补贴金额已由甲方推荐的服务商向甲方支付,则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手续费补贴,亦不再向甲方收取运营服务费。
七、 甲方授权同意基于在结算账户绑定营销合作的业务场景下,乙方从结算户开户银行获取甲方的客户标签类信息用于营销合作校验。
第五条 预授权
一.预授权功能指持卡人(消费者)在宾馆、酒店或出租公司等场景消费,消费与结算不在同一时间完成,特约商户通过POS、微信或支付宝预先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的行为(即冻结银行卡内部分资金用作押金)。特约商户向发卡机构取得持卡人30天内在不超过预授权金额一定比例范围的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由发卡机构进行承兑的业务。一般而言,冻结金额不能超过预授权交易金额的115%。
二.甲方应当遵守合作银行、微信、支付宝等上游机构的规则。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无法使用预授权功能,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有权审核甲方使用预授权功能的业务场景,有权决定是否向甲方提供预授权功能服务。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使用预授权功能的情况或者银行、微信、支付宝或监管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调整上述功能限额或暂停向甲方提供预授权功能。
第六条 专属账户
一.专属账户的开立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为甲方开立专属账户,并提供相关必要的信息查询、技术支持等服务,具体以乙方实际提供的为准,主要流程包括:
1. 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条件,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或备案。甲方应向乙方如实提供企业资质、品牌介绍、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证明,并授权乙方有权基于业务管理之需要对甲方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与核实。
2. 甲方应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如因资料存在虚假、不准确、遗漏而造成乙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处罚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主体、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对接人等,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依据乙方要求配合完成变更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
3. 乙方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甲方身份信息,按照规定核对甲方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并留存相应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甲方唯一识别编码,确保有效核实甲方身份和真实意愿后,为其开立专属账户。
4. 甲方知悉,如甲方为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且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并且不符合《管理办法》关于支付机构参照单位客户管理的个人卖家的条件要求,乙方不为甲方开立本协议项下专属账户,且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二.风险提示及特别约定
1. 专属账户所记录的资金明细不同于甲方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的待结算金额。该金额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甲方,但不以甲方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乙方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乙方向银行发起结算至甲方银行账户。
2. 甲方充分知悉,乙方仅提供支付相关服务,甲方应承担使用支付服务时其资金的货币贬值、汇率波动等风险。
3. 鉴于专属账户与客户在甲方网站注册的账户绑定,甲方及甲方用户应妥善保管其网站注册账户及密码,并自行承担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
4. 甲方充分知悉,网上交易有风险,甲方与他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数量、交易金额、交货时间等纠纷及损失,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5. 甲方对乙方所提示的风险和列示措施、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承诺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小风险。
三.规范使用专属账户承诺
为配合乙方贯彻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效应对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优化商户服务,现基于甲乙双方的业务合作关系,甲方及甲方法定代表人承诺同意如下事项:
1、 同意并确认系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单位账户,并保证向乙方提交的单位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真实、完整、合规,且开户文件所属人与开户申请人保持一致。
2、 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甲方账户。
3、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单位账户仅供甲方在双方协议范围内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有其他变相买卖单位账户的行为。如有违反,导致甲方被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买卖单位账户、冒名开户等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年内暂停甲方所有业务,并不再为甲方开立新账户。惩戒期满后,甲方如需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账户使用相关证明文件等其他资质材料。
4、 甲方应提高账户的合规使用意识,并配合乙方做好账户审核、动态符合、对账、风险监测及后续控制措施等工作。如遇账户变更、撤销或其他行政性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交相关说明和证明文件。
5、 甲方将不断提高社会责任意识,秉持合法经营、合规使用的原则,始终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甲方愿意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发生交易风险时,同意乙方对甲方采取控制账户交易等风险控制措施。